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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企业劳动关系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3-09-26 14:19:35】 【浏览次数:1039】 【信息来源: 柏声劳动法 】


淮南市企业劳动关系工作指引



淮南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



  

         

一、劳动合同制度…………………………………………………………(1)

二、工作时间制度…………………………………………………………(26

三、休息休假制度…………………………………………………………(30

四、薪酬管理制度…………………………………………………………(34

五、劳动规章制度…………………………………………………………(41

六、企业民主管理…………………………………………………………(46


附件:

1.劳动合同示范文本………………………………………………………(62

2.集体合同示范文本………………………………………………………(80

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91

4.企业规模裁员方案示范文本 …………………………………………(109


一、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于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发挥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规范招录手续  

1.确定招聘岗位和人数。企业在开启招聘录用人员前应盘点本单位人力资源状况,在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充分考虑用工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招聘岗位和人员数量。

2.发布招聘信息。企业制定招聘简章并通过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详细说明招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待遇水平、应聘资质、人员数量等,内容应具体而明确,具有针对性,突出实用性。

3.组织面试。企业按照岗位要求和人员条件,对求职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以及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进行当面测试。

4.入职体检。对拟录用人员安排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应事前告知求职者,个别岗位招录人员体检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录前做出特别说明,以防产生争议,避免诉讼风险。

5.核验入职材料。重点核验入职人员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称或者专业技术等级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作年限;

5)入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6)近期照片等。

企业还应审查录用人员的个人信息、学习经历、工作履历、职业资格、健康状况以及就业情况等基本信息。必要时要求求职者做出承诺,提供虚假证明,一经发现,所签劳动合同无效,由此产生后果由求职者承担。关键岗位录用核心人才的,企业应进行背景调查,重点审查其学历、技能、工作履历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对其他企业负有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等。

6.填写《入职登记表》。入职者填写其基本情况,企业可要求入职员工签字栏签字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企业存入档案,妥善保管。

7.安排工作岗位。入职部门负责安排新入职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并负责介绍岗位职责、安全责任等具体事项。

8.上岗前培训。对新入职员工按照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培训,重点是企业规章制度、职业技能、安全教育等内容。企业做好培训记录,必要时可要求入职员工签字确认。

(二)劳动合同订立  

1.基本要求

(1)遵循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订立主体合法。一方为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者民办非企业等,另一方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3)具备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九项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必备条款外,企业可以和劳动者依法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及时订立合同。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可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通用文本,详见附件1。

2.操作流程

(1)提供合同文本。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向劳动者提供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有关资料。

(2)告知注意事项。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对职业危害、劳动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其他与劳动者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重点说明。

(3)协商确定内容。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企业还应在劳动者档案里存一份劳动合同。

3.注意事项

(1)订立劳动合同要及时。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企业采用劳动关系用工的,应当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违法成本。

(2)非劳动关系用工不应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聘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聘用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应订立劳动合同,为减少用工争议,双方可签订劳务协议或返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企业向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不应订立劳动合同,为避免产生争议,可签订相关实习协议,明确企业、实习学生和学校三方主体责任,避免产生用工纠纷。

(3)使用劳务派遣应符合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使用,且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4)代签劳动合同要合法。劳动合同采取面签方式,包括订立电子合同在内,所订立条款必须经双方同意确认,签名必须工整清晰。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委托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有载明劳动者特别授权的代签事项委托书。劳动合同代签不合法将视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风险。

(5)订立劳动合同应真实有效。企业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不得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否则订立劳动合同无效。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4.试用期约定

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只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企业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约定试用期期限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下列三类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5.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6.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企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应做到:

(1)试用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或者试用期录用具体条件;

(2)能够出具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证明以及相关考核材料;

(3)企业应征询工会意见,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送达给劳动者。

7.风险防范  

(1)使用合同文本不规范。企业可以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规范化参考文本,也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所提供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有效,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产生争议。

(2)劳动者拒签仍用工。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立即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3)约定违约金不合法。除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保密协议》、《专项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企业应告知劳动者熟悉具体内容,避免产生纠纷。

4)劳动合同保管不当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个人档案保存一份。需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履行备案手续。注重劳动合同保管完整,避免诉讼风险。

(三)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  

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合法履行。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一方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全面履行。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法定职责,不得拒绝履行对己不利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3)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应当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劳动者不得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去完成,企业也不得将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企业。

2.劳动合同暂停履行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等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企业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暂停期间劳动合同效力中止,企业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经审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经审查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暂停期间因履行劳动合同造成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赔偿,劳动者恢复人身自由,企业应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情形

(1)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风险防范

(1)企业分立或合并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后,新企业要继续履行原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妥善安排原单位人员。企业分立的,原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因为分立自动终止。企业合并的,原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直接约束合并后的企业,合并后的企业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避免诉讼风险。

(2)投资人变更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发生变更的,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企业不得单方终止履行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风险。

(3)未经协商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企业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必要性,没有必要性就没有合理性,必要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企业。如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企业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风险。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情形: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③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④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流程:

①劳动者提出申请。劳动者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②企业调查核实。企业在收到劳动者的申请后,与提出离职的劳动者进行面谈,了解劳动者离职原因,核实有关情况,分清劳动者离职属于合法还是违法行为;

③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按程序办理工作交接、物品清点、费用结算等事项,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在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④出具证明文书。劳动者工作交接等完成后,企业为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⑤履行附随义务。劳动合同解除后,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情形: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③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⑤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⑥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⑦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④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⑤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5)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①提出建议。由劳动者所在部门向企业提出解除建议并附解除原因的详细说明。

②调查核实。企业在接到解除建议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企业是否满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并将调查结果反馈劳动者所在部门。

③履行告知程序。在调查核实清楚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④书面通知劳动者。经调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企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⑤完成工作交接。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接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进行工作交接及物品清点、费用结算等事项。

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后,企业向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向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⑦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劳动合同解除后,企业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2)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风险防范

(1)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的,企业仍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已经无法履行的,或者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此,企业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企业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向企业提出,企业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此为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义务。

(3)未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企业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4)未依法及时履行附随义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济补偿金支付的相关规定  

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情形

1)企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1)工作年限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历经的日历月数、年数。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企业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企业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

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①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②企业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③因企业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④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⑤其他合理情形。

(2)月工资标准计算。按照劳动者应发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经济赔偿及计算标准

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六)企业规模性裁员  

1.裁员条件

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行为,企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规模裁员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裁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员:

(1)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情形,已经与职工依法变更了劳动合同,但仍然需要裁减人员;

(4)企业与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2.裁员程序

(1)初步拟订裁员方案

①裁员方案应明确的事项

企业裁员方案中要明确裁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岗位、裁员数量和比例、裁员标准、裁员名单、裁员实施时间及实施步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方式、清偿拖欠工资和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等。

②初步确定裁员名单

企业要在全面梳理职工的性别、年龄、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合同终止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月均工资、家庭情况、是否处于医疗期、是否享受工伤待遇、女职工是否处于孕产哺乳期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综合评价和权衡后稳慎确定裁员名单。

企业不得裁减以下人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处于医学观察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④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由国家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等。

企业规模性裁员应当做好裁员可能产生的经济成本测算,包括需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偿还的拖欠职工工资、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特殊职工帮扶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2)裁员报告

企业将裁员相关资料和裁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企业也可视情况提前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汇报,听取意见和建议。

(3)经济补偿

企业与被裁减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风险防范

(1)裁员不符合法定条件。企业规模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避免因裁员引发集体劳动争议。

(2)裁员不符合法定程序。企业规模性裁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裁员报告,允许裁员的,依法解除与被裁减人员劳动合同。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实施裁员行为,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风险。

(3)裁员风险评估不足。企业要认真评估裁员对生产经营、劳动关系和企业形象的影响,充分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把握好裁员的节奏和力度,提前预判可能引发的风险。企业能够采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尽量不采用规模性裁员手段。

         

三、工作时间制度

         

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等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非标准工时制度中常见的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两种。

)工时制度种类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是指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即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目前,我国标准工作时间的核心内容是,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年工作小时数:250天×8小时=2000小时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2.非标准工时制度

常用的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两种。

(1)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的以周、月、季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定工作时间的要求。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二是已向职工说明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三是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申办流程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度的,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许可方可实施,申请的流程如下:

(1)企业确定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施岗位;

(2)企业向职工说明申请理由、涉及岗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3)征得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或职工本人同意;

(4)准备许可申请材料;

(5)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许可;

(6)取得许可决定书;

(7)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里约定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三)加班加点规定  

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加班是指根据企业要求,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进行工作,一般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加点则是指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1.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

(1)加点,即延长日工作时间。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但不能随意延长。一般每日延长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时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如果在计算周期内职工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执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时间不固定,一般可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因此不执行加班加点有关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

(四)风险防范  

1.工时制度不健全。合法有效的工时制度有利于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有利于企业提高劳动效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有效的工时制度,规范劳动者工作时间,特别是加班加点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此类争议。

2.加班加点申请流程不规范。企业应制定劳动者加班加点审批流程,特别是劳动者提出加班加点的工作流程、审批权限,以及获得批准的条件。必要时,企业可以明确,未经批准,劳动者自愿加班加点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避免此类劳动者在加班后主张加班工资产生争议。

3.未经许可即实施。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需要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企业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在取得许可后才能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里与劳动者约定实行。未经许可即实施,规避不了加班工资支付等风险。

4.证据意识淡薄。企业考勤记录应当全面记载劳动者上下班时间、迟到早退时间、旷工时间等,对于未按规定出勤或者早退等原因要注明清楚。考勤资料和加班加点等证据都应当妥善保管,特别是考勤记录或者资料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证据,造成丢失的,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休息休假制度

         

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工资。

(一)各种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五一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薪资

1天

3天

1天

1天

1天

1天

3天

有薪

2.部分职工法定假日

(1)“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

(2)“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3.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

满1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20年以上

天数

5天

10天

15天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企业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婚丧假

项目

标准

条件

备注

薪资

婚嫁

3天

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

有薪

丧假

3天

劳动者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子女

有薪

劳动者本人结婚或者劳动者的直系亲属、配偶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企业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5.产假与护理假

项 目

标 准

简要内容

薪资

产假

                   

一般

98天

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

有薪

难产

113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

98+15天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薪

流产假

4个月以下

15天

                   

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4个月以上

42天

护理假

10天、20天

男方在女方生育期间享受,一般10天,夫妻异地的20天

有薪

(1)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延长女职工产假60天。女职工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视为劳动时间,并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3)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6.医疗期

职工因病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医疗机构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月数

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0年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7.探亲假

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企业应根据需要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8.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期间可参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

9.其他事假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确需请假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劳动者请其他事假。为避免产生争议,企业可以就劳动者请事假的情形在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风险防范  

1.劳动者休假期间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国家对各种休息休假以及休息休假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工资等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应按规定执行。特别是实行计时、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带薪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按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企业未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应及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避免产生劳动争议。  

2.劳动者假期满未履行催告手续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病假、工伤假、带薪休假以及女职工产假到期未到企业上班,企业应当履行催告手续,经催告仍不来上班的,企业方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3.约定假期时间大于法定时间。企业在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约定某些假期期间大于法定假期的,应按约定执行。企业可以通过协商变更约定的假期时间,未变更且按法定假期执行的,属于违约行为,企业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承担败诉风险。         

         

五、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是为规范企业员工薪酬评定及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与员工合理分享企业发展带来的利益机制,促进企业实现发展目标。薪酬是劳动价值的物质体现,是激励劳动者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的企业薪酬制度,不仅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薪酬体系设计  

1.薪酬形式。针对不同类别的劳动者,可采取以下不同类别的薪酬形式:

类 别

适用人员

薪酬特点

年薪制

协议薪酬制

高层管理者;高技能领军人才等

殊人才

与公司年度经营

业绩指标挂钩

岗位工资制

一般员工、基层、中层管理人员等

以岗位为主确定薪酬

绩效工资制

一线生产、制造、服务、销售人员等

以业绩确定薪酬

结构工资制

适合年薪制以外其他人员

从不同侧面和角度

确定薪酬

1)年薪制、协议薪酬制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承担责任和工作业绩,确定并支付年度薪酬的分配方式。一般实行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的薪酬构成,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议薪酬制是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并支付薪酬的分配方式,对稀缺性人才可实行协议薪酬,但同时要把握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之间的平衡。

2)岗位工资制

岗位工资制是以岗位劳动能力、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因素作为工资支付的依据,工资多少以岗位为转移,岗位成为发放工资的唯一或主要标准的一种工资制度。

(3)绩效工资制

绩效工资制是在对个人或组织工作绩效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个人或组织最终工作成果而发放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工资支付的唯一或主要根据是劳动者的工作实绩和劳动效率。绩效工资制关注的重点是产量、利润、销售收入等。

(4)结构工资制

结构工资制是由若干不同的工资部分有机结合在一起,每一部分工资报酬都对应一个付酬因素,通过工资对劳动差别的分项表现实现报酬相符和实现工资的多种功能要求。结构工资制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等部分组成。

2.薪酬体系设计注意事项

1)体现公平性。薪酬公平性的核心是职工能力相当,付出等量劳动,收入应基本相同,即投入与产出基本一致,这样才能保证薪酬的内在公平性。同工同酬是薪酬公平性的直接体现。

2)模式多样性。薪酬的目的是激励职工,提高绩效,企业可以在薪酬收入模式上进行改变,使职工感觉到其在为自己工作。如某一企业有甲、乙两个区,A甲区业务比较多,职工比较累,其工资相对 B乙区要高,于是 乙区人员存在一些抱怨,如果采取甲区与乙区进行竞争上岗的工作调剂,满足职工心理平衡,这比增加工资更重要,因此,企业在薪酬设计时要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多样化设计。

3)注重有效性。考核主要是指任职能力考核与业绩考核,任职能力考核体现的是能者多劳,而业绩考核体现的是多劳多得,企业在进行薪酬体系设计时,应在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单元细化两者之间的对接。

(二)薪酬计算  

1.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当前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 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1.75×8 小时)。

2.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就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作出约定,但该约定既要公平又要合理,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对此作出了下列规定:

1)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3)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

(4)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与职工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1)工资协议。工资协议是企业与劳动者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是劳动者民主参与工资决策需要,有利于处理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矛盾,也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的必然要求。

(2)基本内容。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方式、工资分配标准,劳动者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以及变更、解除、终止程序与条件等。

(四)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1.工资支付记录和工资清单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一般来说,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

企业应当重视工资支付记录的编制和保存,不仅由于它是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更重要的是,它是解决工资纠纷时的一项重要依据。

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2.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3.工资支付时间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年薪制的劳动者,企业不能按年支付工资,而应按月预发部分工资,剩余部分在年底结算后发放。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正常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企业薪酬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律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尤其不能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5.假期工资支付规定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为1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带薪年休假工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期间应发放劳动者正常工资,年休假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以劳动应休未休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企业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公假期间工资。公假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所享受的假期,企业应视为职工正常出勤并发放正常工资。

4)病假工资。病假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接受治疗而无法上班的期间。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应按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婚丧假工资。婚假是指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享受的假期;丧假是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企业给予的假期,婚丧假均为带薪假期。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 1-3 天的婚、丧假,并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6)产假及护理假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当由企业按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支付。男职工在女职工生育陪护期间,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7)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8)事假工资。假期间企业可不支付工资。为避免争议,企业可在工资支付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在劳动者请事假时向劳动者明示。

6.停工停产期工资支付标准

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

(五)薪酬管理注意事项  

企业薪酬管理的实务操作中若存在不规范,不仅不能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而且还将引发了劳动争议,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月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的最低标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发工资标准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违法。特别对于实行“底薪+提成”的企业,没有提成或提成很少,只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工资。

2.以实物形式支付工资

企业不得以本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日用品、食品等代替工资发给劳动者。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是企业支付工资的唯一形式。企业给劳动者发放实物或购物卡等,不得冲抵企业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3.无故拖欠劳动报酬

企业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发放工资,且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或特殊情况,导致延迟发放的,企业应提前告知职工,并明确预计发放的时间。否则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4.以调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企业规定无论任何加班,都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不合法。对于服务行业,法定节假日上班是一种常态,在标准工时制下只要符合支付加班费的条件,就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不能一律以调休代替。对于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岗位,建议企业可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控制成本。

(六)风险防范  

1.工资结构不合理。企业应尽可能避免与劳动者仅直接约定一个工资数额。企业基本工资制是确定和计量员工劳动报酬的主要方式,需要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能力、业绩、价值等确定,避免结构单一化,减少纠纷。

2.岗位工资制度设计不合理。工资制度设计应当与岗位相匹配,体现能力和价值,从而激发不同岗位劳动者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岗位工资制度设置单一,或者没有明显区分,体现不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企业发展,也容易产生纠纷。

3.未按规定发放各种假期工资。目前,我省对国家法定假期的工资发放均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各种假期工资发放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省相关规定。如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假期工资高于国家、省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避免产生争议。

4.未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特别是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岗位,更应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避免产生争议。

           

六、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规范员工行为的重要依据,被誉为“企业内部法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降低用工风险,有效避免劳动争议发生。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1.制定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企业方和职工方,职工方是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2.基本内容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企业劳动关系的诸多方面,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职工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劳动纪律等。

3.民主参与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民主程序:

1)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3)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4.依法公示

公示程序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能够了解和掌握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从而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实践中,企业可以采用员工手册、内部网站邮件、单位公告栏、全体职工大会、文件传阅、规章制度学习考试等。不论采用哪种方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规章制度,都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证明劳动者知道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

(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是企业依法制定的要求全体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劳动纪律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劳动生产工作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一般带有惩戒性质,因而对其内容、实施以及违纪处理都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1.劳动纪律的内容

(1)时间纪律。包括员工考勤、作息时间、请销假、休假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则。

(2)组织纪律。包括员工听从指挥、服从调配、接受监督检查、保守工作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则。

(3)岗位纪律。包括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任务、遵守操作规程、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则。

(4)安全卫生纪律。包括员工遵守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制度、参加上岗培训、掌握安全卫生知识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则。

(5)品行纪律。包括员工团结互爱、爱护公司财物、厉行节约、保护环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则。

2.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实施原则

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实施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1)坚持物质惩戒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与自身经济利益挂钩,对遵守纪律较好的员工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员工可以通过扣发奖金等方式予以惩戒,从而促进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2)坚持依法惩戒与自主奖惩相结合原则。依法惩戒是指企业采取的奖惩措施和手段,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滥用惩罚权。自主奖惩是指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员工的奖励以及对违纪者的惩罚。这是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3.违反纪律的处理

对违纪者的处理必须掌握三个核心要素:一是有具体而明确的违纪条款,并依法告知劳动者;二是有违纪者违纪的事实和证据;三是对违纪者依据程序及时处理。妥善处理违纪员工是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处理得当可以做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其他员工情绪,甚至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三)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  

1.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等相冲突,如果相冲突的,冲突部分无效。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保证其内容合法的基础。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企业可依据规定,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细化、具体的规章制度;对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程序合法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履行告知义务

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四)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后果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违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违法,即规章制度内容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程序违法,即规章制度未通过民主程序,或未履行告知义务。上述两个方面的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1.实体违法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企业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程序违法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企业不能援用相关内容对劳动者作出处理。

(五)风险防控  

1.明确发布主体

为保证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是企业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企业某个部门制定并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存在着效力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由某个部门起草,但发布时,不要以某个部门的名义,而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发布。

2.注意内容合理

实践中,并不是只要法律不禁止,企业就可以根据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进行随意规定,并据此处理劳动关系。事实上,企业的规章制度在保证合法性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合理性。如果规章制度超出合理的范围,也很可能在仲裁和诉讼中被认定无效。

3.细化制度标准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只关注数量和覆盖范围,不应只是法律规定和条文的简单罗列,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提出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切实可行的使用标准。这样才能在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时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如: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建议对相关情形做详细的表述。

4.注重材料留存

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光有规章制度是不够的,很多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必要的举证,若举证不足同样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建议企业注重对公示告知材料等必要材料的归档和留存。

       

七、企业民主管理

         

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及职工监事制度,对企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以及其它事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民主管理的功能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在《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都有明确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代会或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经济建设,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企业民主管理的职能定位是把经济发展作为首要着力点,因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职工的广泛参与,企业的经济发展目标也就无法实现。企业民主管理又具有“两个维护”的作用,即维护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在企业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是为了进一步调动和保护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是从构建和谐企业的目标出发,工会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以确保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厂务公开以推进民主监督;建立平等协商及集体合同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努力也正是为了更好地肩负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使命。企业民主管理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支撑和推动作用,主要通过“四个功能”表现出来:

1.协调功能。有效协调企业内部的利益矛盾关系,其主要手段是推进厂务公开、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

2.法制化功能。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办事,提高企业的执法能力。民主管理必须要求有序参与,依法维权,和谐维权。

3.创效功能。民主管理能创造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协调、科学、持续发展。

4.凝聚功能。企业民主管理通过上述三个功能的发挥,催生出工会和企业的凝聚力,这就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凝聚功能的实质所在。

(二)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  

民主管理是构建和谐企业的支撑和动力。企业民主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经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代表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也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3)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4)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2.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是实施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其最大优势在于让职工知情、参与、监督。“参与权”是以“知情权”为基础的,落实“知情权”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参与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厂务公开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个平台。厂务公开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2)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3)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4)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5)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6)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7)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8)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进入董事会的即为职工董事,进入监事会的即为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决策权和对公司的监督权,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实现企业民主管理的途径  

1.建立企业职工民主评价制

民主的关键是决策的民主。采用民主的决策方式,一方面可保证“职代会”各种权力的充分行使;另一方面可使决策带有科学性并充分尊重职工意愿,集思广益,有利于提高决策质量。要把涉及企业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列入民主评价范围,而不使职工局限于评价干部的德、能、勤、绩,以避免“一言堂”作风及武断“拍板”所遭致的重大失误等不良后果,这中间,“选择权”与“罢免权”是民主评价的最高形式。职工(职代会)在开展民主评议活动中如果没有选择权与罢免权,职工的民主评议将流于形式,企业民主管理也将形同虚无并步入歧途。

2.建立职代会举报、监督制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在企业,职工是权力的主体,应当在企业的职工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个制约机制,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避免权力的极端性与绝对化。由于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都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因此,监督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这种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监督的两重性,即实施监督者同时又是被监督者,企业中任何一个职工或领导如果做了有损企业利益的事情,职工群众和代表就应当举报(或越级举报),以便及时、有效地中止和查处其违法行为。

3.建立职代会通报制

鉴于有效的监督来源于全面的了解,全面的了解来源于及时通报,因此,建立职代会通报制将成为职工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手段,也是现代管理的科学方法。通报的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并应当做到定时、定向、定量。所谓定时,就是要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和重大事件及时通报。定向,就是上、下互通。定量,就是要包括企业所有重大事情,不能在通报中搞筛选,或有利就讲无利就回避。

4.建立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民主对话机制

工人参与管理的本质是管理者和工人之间的感情沟通。开展定期的协商对话,不仅可以沟通思想,联络感情,也可以使经营者摆正领导与公仆的位置,有利于使经营思想、方针、策略为广大职工所了解和接受,有利于多渠道、多层次地掌握干群之间的思想、工作状况,及时解决各种疑难问题。

总之,企业民主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健全在当前形势下是十分必要的,并将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日臻完善,这是克服企业行为短期化,确保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向着科学、有序、高效、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

(四)企业民主管理的原则  

1.坚持互惠互利原则

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凝聚企业和全体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共同促进企业发展。推进职工民主管理,必须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职工民主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坚持走群众路线原则

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是职工,没有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广大职工发挥当家作主作用的群众性实践活动,必须走群众路线,坚持充分发动群众,切实依靠群众,并以职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成效的标准。

3.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推进原则

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关系到我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推进十分重要和必要。在推行职工民主管理中,要注意与《公司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相衔接,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和完善职代会、厂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及相关细则,特别要重视职代会制度的程序规范化建设,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

(五)人文关怀主要形式  

企业在不断提高职工物质待遇的同时,想方设法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关心关爱职工身心健康,进一步增进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主要形式有:

1.政治关怀。尊重人格,尊重劳动,让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多听听职工心声和意见。

2.工作关怀。加强与一线职工面对面沟通,了解职工对本职工作的态度、满意程度、岗位适配度、工作压力等情况;征求职工对管理、制度、工作任务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职工在履行本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文化关怀。注重职工精神文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俱乐部,图书室和活动室等娱乐设施,并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引导鼓励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4.健康关怀。建立企业职工健康档案,为职工安排健康体检;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健康体检;关心关爱职工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和指导职工正确预防、正确对待、正确治疗;有条件的企业应创设心理健康咨询服站。

5.亲情关怀。弘扬企业的“家文化”,把职工当家人,真诚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做职工的贴心人;做到对职工的亲情关怀,做到“三个必访”,即: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时必访,职工家庭遭遇重大灾祸时必访,职工直系亲属病故和重大变故时必访。

6.福利关怀。建立职工生日档案,每逢职工生日以多种方式送上生日祝福及礼物;发挥工青妇组织作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 “五四青年节”等重要传统节日,组织一定形式的活动,送上节日的祝福和礼物。

7.职业关怀。对新入职的职工,要及时了解其个人及家庭情况、专业水平及职业偏好,搞好入职培训,尽快提升职工适应岗位的能力;建立职工职业发展档案,定期组织职工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能;为职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课程,实现自我提升,并为他们打开进取、上升通道,满足自我实现需要。

8.环境关怀。美化企业生产、生活环境,创设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安全舒适的良好环境;对于特殊环境下工作的职工要给予特殊的保护,按规定落实职业保护措施。         


附件1         

      

         

(通 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期:                    

         

         

         

         

         

注 意 事 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工作岗位是                               ,岗位职责为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乙方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特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

2.依法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工资            元。

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甲方应合理制定劳动定额,保证乙方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3.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                    

                              元。

第八条 甲方应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条 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续订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2.                                                         

3.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变更劳动合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                  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2.                                                         

3.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劳务派遣)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乙方(劳      者):                             

                期:                          

       

注 意 事 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依法取得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签字或盖章;被派遣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劳务派遣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自         日起至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日止。

试用期至多约定一次。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                  (用工单位名称)工作,用工单位注册地                   ,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派遣期限为            ,从             日起至          日止。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用工单位              岗位工作,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岗位职责为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和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依法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经甲方与用工单位商定,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工资             元。

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3.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4.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                     

                            元。

第十条 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甲方应按照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向乙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合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五、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依法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乙方,并为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其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甲方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乙方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乙方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需的职业能力培训,在乙方劳务派遣期间,督促用工单位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和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并在乙方劳务派遣期间督促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甲方如派遣乙方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事先告知乙方。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乙方上岗前、派遣期间、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双方应当协商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相关内容;乙方不同意重新派遣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   )份,双方至少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2.                                                         

3.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变更劳动合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            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2.                                                         

3.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

                     

      

(示范文本)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2020年版本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为参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双方也可以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2.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3.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4.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5.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以及有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再重新报送。

7.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双方代表开始协商日期: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职工方名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条  甲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乙方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支持乙方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乙方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经营目标。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甲方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乙方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甲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与乙方共同协商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十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经协商确定,     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

第十一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十三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为     、或计发加班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但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               ,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

第十四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        (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        (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        (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劳动定额内容较多的,可以另行制作本合同附件。见附件。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1.岗位名称:        津贴和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2.岗位名称:        津贴和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3.岗位名称:        津贴和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职工津贴和补贴项目较多的,可以另行制作本合同附件。见附件。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向职工支付病伤假的工资标准为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七条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等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  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九条  某些岗位因工作、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一条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休;无法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为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其中从事      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至少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二十八条  甲方至少每     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九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  甲方应当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益,在岗位竞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教育、调资、享受福利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三十一条  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组织安排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科体检,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         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疗休养等)                       

第三十六条  甲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公益金和福利费用,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和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等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努力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八条  甲方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编制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培训,以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公司的创新能力。

第三十九条  甲方每年用于职工培训的经费,不低于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企业的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               日至                    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的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产的;

(二)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双方约定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日     内,共同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职工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处理。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相互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由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等。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因未履行集体合同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与赔偿。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与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动。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甲方按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调解实施细则,预防和解决本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协调劳动关系。

第五十一条  本集体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副本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当地总工会一份。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用人单位签章):          乙方(用人单位工会签章):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附件3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92

第二章  招聘录用……………………………………………………(92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93

第四章  培训、保密及竞业限制……………………………………(98

第五章  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 101

第六章  休假制度 …………………………………………………(103

第七章  薪酬制度 …………………………………………………(105

第八章  安全与职业健康卫生 ……………………………………(106

第九章  行为规范与奖惩 …………………………………………(107

第十章  沟通协商机制 ……………………………………………(108

第十一章  附则 ……………………………………………………(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和职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务派遣职工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依法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安全卫生保护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管理、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  招聘录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拟招聘职工的录用条件、数量等,通过         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企业在招录职工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职工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状况、生育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  应聘者应当向企业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是否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已经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企业决定录用的应聘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其中,证件原件经核对无异议后返还职工,留存由该职工签字的复印件):

    (一)《职工入职登记表》;

    (二)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明;

    (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

    (四)居民身份证;

    (五)户口簿;

    (六)近           个月之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等证明

    (八)社会保障卡以及应聘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九)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张;

……

    第十条  企业对职工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职工同意,不公开或者利用职工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不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新职工报到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应当通知职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职工未按期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本人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权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认真审查职工的基本情况,确保劳动合同由其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

    第十四条  职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包括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一经查实,企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文本手写添加部分可以由职工书写,也可以由企业指定人员书写。劳动合同经职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对生效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职工与企业书面约定报到日期的,职工实际报到日期晚于约定报到日期的,实际报到日前职工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安排职工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职工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变更时,需在变更处经职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由职工和企业各执一份,企业不替职工保管。

第十九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第二节  试用期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设定1-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职工,可以缩短试用期,提前办理转正手续。

    对于试用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试用期内,职工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企业。

    职工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职工因个人原因,在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在内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企业可以另行安排岗位。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有充分依据确认职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或者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工种)。各岗位工作标准另经民主程序制定。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职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辞职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延长上款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

(一)在企业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经手办理的合同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确有困难的;

(三)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职工申请辞职的,应当告知企业辞职理由,辞职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人力资源部应当对申请辞职的职工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并确保辞职申请由职工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

第三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是指直接经济损失      元以上,含      元),或者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三)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职工对企业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致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企业可以依法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填写《离职交接手续单》,在离职当日或企业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交还职工卡、办公用品、工作文件、占用的企业财产(包括有形财产、电子财产和知识产权等)、欠付企业款项等。经企业检查无误后,由该职工在《离职交接手续单》上签字确认,交至人力资源部。

业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续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除法定续订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前,企业将根据职工合同期内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决定是否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征求职工是否同意续订、续订期限以及续订条件等内容的书面意见。

职工同意续订的,应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续订的,应按本制度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四章  培训、保密及竞业限制

第一节  职工培训

第三十九条  根据企业业务以及职工个人发展需要,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旨在拓展其相关的业务知识,提高其技术及能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四十条  培训是指职工到岗后进行的相关培训,主要包括:

(一)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指导书、企业质量、安全制度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目标以及岗位应知应会等其他内容;

(三)在职辅导:职工的部门主管等通过分配工作、评价考核业绩、帮助解决问题等途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指导。

(四)专业技术培训是指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由企业出资对在岗职工进行专项技能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提高培训,新技术、新设备培训,特种设备作业培训,外出考察培训及个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安排职工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职工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前应当与企业订立《培训协议书》,约定职工的服务期。服务期限内职工辞职、擅自离职或者因其自身过错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节    

第四十三条  凡在本企业任职期间接触并知悉的文件、资料、稿件、表格等业务信息,不论是企业的还是客户的专有资料,不论是属于技术的、商业的、财务的或其他方面的专有资料,也不论是否特别指明是专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定价政策、价格、营业额、财务报表及分析资料等)均系企业的商业秘密,职工不得以口头、书面或电子文件等任何形式透露。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遵守如下保密规则:

(一)妥善保管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等;

(二)不把客户的情况、企业的业务作为闲谈话题;

(三)有来访人员时,应当在接待室或者会议室接待来访;如遇客户参观,须事先经企业批准;

(四)从保密的角度出发,工作结束后,须将办公使用的电脑关闭、客户资料等重要资料收起;

(五)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等不再使用且不需要存档时,应当销毁;

(六)企业有权指定某个或者某类文件为特别机密文件,并在文件上注明;

……

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因职工泄露了信息,给企业利益造成影响的,企业有权对该职工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职工在日常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售企业资料,或者在任何未经许可的交易或买卖中使用资料;

(二)将企业的业务机会化为己用;

(三)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企业商业秘密;

(四)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企业商业秘密;

(五)违反劳动合同、本规章制度和企业的任何保密协议,或者违反企业关于商业秘密保密的要求;

……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可以与负有保密业务的职工签署专门的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第三节  竞业限制

第四十七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

第四十八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企业可以在保密合同中与职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

第四十九条  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按月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由企业和职工约定,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负有保密义务且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2年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五十一条  职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职工仍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第五十二条  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在额外支付职工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五章  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

第一节  工作时间

第五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不同岗位,分别施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具体的工作时间由企业根据业务运营需要决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下午          ;午休、午餐时间不计算为工作时间。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须按程序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节  考勤

第五十六条  单位通过              方式进行考勤,由各部门考勤员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勤管理。

第五十七条  职工应当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一)迟到:迟于上班时间到企业者为迟到。

(二)早退:早于下班时间下班者为早退。

(三)旷工:职工有以下情况的,均以旷工处理。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休假手续,擅自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2.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3.虚构请假事由骗取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4.托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当天按旷工处理,因实际情况确实不能打卡者除外;

……

第五十八条  职工上、下班忘记打卡,或者因丢失、损坏、因公外出等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打卡者,应于当日(最晚次日)由本人填写《未能按时打卡说明单》,经部门主管核实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如遇临时出差或者上级指派,可以事后补交并由主管人员核实签字。

第五十九条  企业考勤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三节    

第六十条  职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应当在加班前按照规定填写《加班(调休)申请单》,注明加班事项、加班所需时间,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经理、工会主席、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未按前述程序审批的,不按加班处理。

第六十一条  职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自愿参加企业组织的郊游、娱乐等其他非工作性活动的,不视为加班。

第六十二条  工作日加班的,应于当天下班前进行审批;周六、周日加班的,应于周五下班前审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于休假日前1天审批。

第六十三条  职工经过审批确定的加班时间,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紧急情况未办理审批程序的,应在加班后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程序,否则不予统计加班时间。

第六十四条  《加班(调休)申请单》使用企业统一的格式。职工填写《加班(调休)申请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多报。部门主管应当较为准确地估算工作总量,本着适量、高效原则合理安排加班,不得安排无需加班的人员加班,对《加班(调休)申请单》填写的加班起始时间、结束时间等应严格审核。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实行加班调休制度。职工在休息日加班的,由职工本人提交《加班(调休)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调休。职工累计休息日加班时间一般应在当年度内调休完毕。

第六十六条  加班计算以《加班、调休申请单》和考勤记录为依据。休息日加班已经通过调休补偿的,不计入加班时间。

第六章  休假制度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休假制度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十八条  职工因任何原因,不能到岗者,均需请假。请假应由本人事前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呈请部门主管核准。因急诊、工伤假等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填写《请(休)假审批表》的,应先电话请假,由职工本人、其家属或者职工委托的其他人员在个工作日之内补办请假手续。

职工外出期间遇到特殊情形无法按时返回企业上班的,须至少提前1天向部门主管电话请假,再于首日上班后      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没有任何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六十九条  请假时间在      天以内(包含      天)的,由部门主管审批;      天以上的,需            审批。

带薪年休假的批准权限:由           审批。

第七十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的,应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如实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相关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七十一条 员工因处理个人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办理程序为:由请假人本人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按照审核程序经批准、签字后方可休假。《请(休)假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存档;特殊情况,可以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部门在每月考勤汇总表中应当注明职工实际请假天数。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七十二条  职工请婚假,需持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应当一次性连续使用;假期天数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机构支付生育津贴。男职工的护理假时间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时间执行,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第七十五条  职工休产假或护理假时,应及时向企业提交相关医疗、检查、生育等证明。产假和护理假天数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六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根据情况可享受1—3天的带薪丧假。请假手续办理方法与事假相同。

第七十八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部门被认定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停工留薪期满,职工应当回企业上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除外);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职工仍住院治疗或者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的,企业将按病假工资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未住院治疗或者不提供休假证明单且不到岗上班的,视为旷工。

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且医疗终结的,应当回企业复工上班,企业根据其劳动能力,可以安排其适当的工作岗位。

第七十九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八十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职工本人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调整休年休假的日期。

第八十三条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七章  薪酬制度

第八十四条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五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征求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企业的薪酬分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确定。

第八十七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者委托银行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当月工资于次月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十八条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

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九十条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企业对从事中夜班、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依法支付津贴、补贴。

第九十二条  因职工过错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职工;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十三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依法应当赔偿给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八章  安全与职业健康卫生

第一节    

第九十四条  安全规则

……

第九十五条  火情处理

(一)当火警发生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

(二)职工应参加消防演习,熟记火警讯号、火警通道、出入位置及灭火器具使用方法。

第九十六条  职工责任

……

第二节  职业健康与卫生

第九十七条  规则与教育

……

第九十八条  健康诊断

……

第九章  行为规范与奖惩

第一节  行为规范 

第九十九条  职工行为规范

……

第二节    

第一百条  奖励标准

……

第三节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根据职工违纪行为情节,给予一级、二级惩处、三级惩处。

第一百零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给予三级惩处:

……

第一百零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给予二级惩处:

……

第一百零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给予一级惩处:

……

第一百零五条  奖惩程序

(一)对于奖励事项,由提报部门(受奖惩职工所在部门)主管提交奖励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对于三级、二级惩处,由提报部门(受惩处职工所在部门)主管提交惩处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对于一级惩处,由提报部门(受惩处职工所在部门)主管提交惩处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章  沟通协商机制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设有多层次、全方位、无障碍的沟通协商机制,用于梳理职工抱怨,排查争议隐患,征询合理化建议,开展沟通与平等协商。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设有工会委员会,配备专职的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设立集体协商委员会。委员会实行会议代表制度。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方代表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双方代表人数对等,代表总数为      人,实行轮值主席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章    

第一百一十条  职工需向企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如有以下事项变更,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呈报人力资源部:

(一)现居住地址;

(二)联系电话;

(三)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

如因职工本人原因未及时变更相关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规章制度进行添加、删除、修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本规章制度制定前与本规章制度规定内容有冲突者,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于               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自               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4

         

企业规模裁员方案

(示范文本)

         

一、裁员背景

1.企业近期经营状况、未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

2.企业已采取的不裁员少裁员措施;

3.裁员依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    项规定的裁员情形;

4.裁员后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考虑及预期经营状况。

二、裁员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裁减人员;

2.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建议,保证裁员程序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争取职工的理解与支持;

3.与当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社区等保持良好沟通,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促进职工再就业等相关工作。

三、成立工作组

   月   日前,成立裁员工作组,负责裁员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工作组由       担任组长,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

工作组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制定裁员草案

1.      日前,了解职工意见和主要诉求,梳理职工基本情况,提出裁员标准,测算裁员成本,并提出资金筹集具体意见。

2.      日前,提出裁员草案,包括裁减人员规模、范围、标准、裁员初步名单、预计裁员成本等,提交企业管理层研究讨论。

(1)职工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

证号

联系

方式

入职

时间

学历

职称

/技

术等

岗位

劳动

合同

类型

合同

终止

时间

本单

位工

作年

月均

工资

业绩

考核

其他(伤

病、孕产哺 乳期、家庭

困难)

1

                   

                   

                   

                   

                   

                   

                   

                   

                   

                   

                   

                   

                   

                   

                   

2

                   

                   

                   

                   

                   

                   

                   

                   

                   

                   

                   

                   

                   

                   

                   

                   

                   

                   

                   

                   

                   

                   

                   

                   

                   

                   

                   

                   

                   

                   

(2)裁员涉及部门、岗位、人数、被裁减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3)裁员标准

(4)裁员成本:预计      

其中:

经济补偿:

被裁减人员本单位平均工作年限:

被裁减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被裁人员人数:

应偿还的拖欠职工工资(若存在此类情况):

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若存在此类情况):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存在此类情况):

其他(如特殊职工帮扶费用):

3.      日根据管理层研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裁员草案。

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1.        日,召开会议,与企业工会沟通裁员有关情况,由企业负责人或裁员工作组组长说明裁员情况,听取工会对裁员草案的意见。

没有企业工会的,       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由企业负责人或裁员工作组组长向全体职工说明有关情况,公布裁员草案,并公布听取意见的渠道、电话、邮箱等。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职工大会的,应书面请假,本人签字。

2.        日前,根据工会和职工对裁员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对裁员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裁员方案。

六、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员有关情况。

七、确定裁员正式方案

根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裁员方案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八、实施裁员方案

1.        日前,根据最终裁员名单通知被裁减人员;

2.        日前,与被裁减人员面谈;

3.        日前,进行工作交接;

4.        日前,办理被裁减人员离职手续,结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5.        日前,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转移手续。

         

         

向人社部门报告企业裁员情况的说明

(参考样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名称)因                (原因)需规模裁员,此前已采取了              (稳岗措施)。现拟裁减     人,占企业总人数     %,拟裁减人员主要涉及        岗位,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裁减应当特殊保护的职工。裁员方案已充分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履行法定民主程序,职工所提意见基本采纳,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已将理由告知职工并取得理解。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为               ,企业能依法及时支付。没有欠薪欠保情况(有欠薪欠保情况,但能在          日前结清)。 没有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附件:1.裁员方案

2.企业财务报告以及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情形的其他证明材料

3.履行民主程序证明

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日期: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