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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1 12:11:14】 【浏览次数:523】 【信息来源: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7日


安徽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监管,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劳务派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劳务派遣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信用评价,纳入其所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等,并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本级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劳务派遣的特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管理,推动劳务派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  信用评价分级及标准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按照《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34/T 4751-2024)进行评分与分级。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级(信用状况优秀)、AA级(信用状况良好)、A级(信用状况较好)、B级(信用状况一般)、C级(信用状况较差)五个等级。得分小于 60分的,评定为C级;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110分的,评定为B级;得分大于或等于110分且小于120分的,评定为A级;得分大于或等于120分且小于130分的,可评定为AA级;得分大于或等于130分的,可评定为AAA级。 

第八条  上年度未正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为高(D类)的,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满1年的,以及上一评价周期被评价为C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价为A级及其以上等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申请延续的,应在注销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重新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后可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  AA级、AAA级由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价认定,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评定AA级、AAA级数量原则上应在本地区参与信用评价劳务派遣单位的10%以内。A级及以下等级由办理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价认定。

第十条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依法参加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60分初始分。在基本指标100分的基础上,按照评价指标加减分后产生最终得分,并依此确定相应信用等级。其中,有直接认定为C级情形之一的,均直接认定为C级。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反映的信息内容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在每年对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于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一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附件2)及自评证明材料等,进行自我评价,并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的自评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

(二)审核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进行审核评价。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可根据需要采用函电确认、数据分析、数据库查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拟定劳务派遣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内符合AA级、AAA级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推荐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市级评价认定AA级、AAA级。

(三)社会公示。经审核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将拟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及反馈渠道等,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AA级、AAA级由市级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四)等级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汇总拟定劳务派遣单位年度信用等级、社会公示反馈意见等情况,形成等级评定初步结果,经集体研究等程序后,确定等级评价结果。

(五)结果公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确定的信用等级结果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并按规定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归档,归口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应用正确。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章  公示期间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本单位拟评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经核实,确需改变拟确定等级的,重新公示;不改变的,不再另行公示。

公示期内,社会公众对拟评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反映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属实的,应对公示结果进行修改,并重新公示。任何企业或个人均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务派遣单位弄虚作假等行为,但恶意举报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被评价单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改变拟确定信用等级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复核结果为最终评定结果。

经复核,确需改变拟确定等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修正,并通过原发布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评价结果,不再另行公示。

第十七条  异议信息核查期间,不影响原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1年,新的信用等级结果公布后,原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对获得 AAA 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优先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务,可获取劳动关系诊断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列为诚实守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情况下,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六)优先推荐评先评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其信用等级;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获得A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可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列为诚实守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情况下,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六)优先列为有关培育试点对象,优先培育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其信用等级;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

频次;

(二)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可获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被评为C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三)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用安徽等官方网站发布,向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提示用工风险,实施信用联合监管;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定、记录、归集、管理本级产生的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分析,及时更新至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四条  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协调配合,推进工作有效衔接。健全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按规定将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劳务派遣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跟踪管理、监督及调整。

第二十八条  获评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获评期间,如有不符合该等级相应条件的,经核实,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如果发生问题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自发生问题之日起调低相应信用等级,至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隐瞒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 级,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各地已出台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