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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管控(上)

【发布时间:2025-09-10 16:21:53】 【浏览次数:205】 【信息来源: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管控(上)

第一节 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人力资源市场要素

1、人力资源市场规模

据互联网信息,2024年人力资源服务市场规模达2.8万亿元(2024年GDP130万亿元,比重在2.0%-3.0%之间),其中灵活用工(38%)、招聘服务(25%)、人力资源外包(20%)等,高附加值品类贡献65%增量。渠道结构呈现“B端主导、C端崛起”特征:企业服务占比78%,但零工经济平台同比增长68%,个体经营者用户规模突破1.2亿。

2、人力资源市场的要素体系

人力资源市场以劳动力-用人单位-服务机构为核心三角,包括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5大维度,通过市场价格机制、信息平台、政策法规实现动态平衡。当前技术革新(AI、区块链)与政策完善(算法透明化、零工保障)正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向高效化、合规化发展,形成“技术+规则+服务”的现代人力资源生态。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开展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一般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如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市场等,属于此类。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性质上属于公司的,在工商局登记;性质上属于民办非企业的,在民政局登记。出资人可以是国有资本,也可以是民营资本。

融合交叉模式,由政府购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目前,融合交叉模式蓬勃发展,为未来人力资源服务重要方向。

三、人力资源服务法律制度体系

人力资源服务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的综合框架,涵盖从基础法律到部门规章的多个层级: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劳动关系基本权利义务。以下简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规则,明确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形式。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保障公平就业环境。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明确调解、仲裁程序及机构职责。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

2、行政法规

 2018年06月29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规定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机制、服务机构分类、服务规范、禁止行为等。以下简称“《市场条例》”。

 2004年11月01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明确劳动权益监察职责、程序及法律责任。以下简称“《劳动监察条例》”。

3、部门规章

(1)2013年0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劳务派遣许可办法》”。

(2)2014年0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劳务派遣规定》”。

(3)2020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招聘规定》”。

(4)2022年01月0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就业规定》”。

(5)2023年0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6)2023年1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规范》。

(7)2025年02月0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发〔2025〕6号《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比如,2022年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22〕233号)。 

第二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规范

一、行政许可类人力资源服务

行政许可类人力资源服务包括职业中介活动、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商务部主管)等。

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通知”),对行政许可作出全部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共991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行政许可有11项,约1%,比例比较低。

二、备案类人力资源服务

备案类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取得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一)审批层级: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许可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

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4.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取得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

(一)审批层级: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已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可不再提供)。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四)办理程序:

1.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备案区别于审批和许可。按照《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自开展备案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按照《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日常监管

1、开展年度报告公示。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2、“双随机、一公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所谓“双随机、一公开”,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

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第三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管理——职业中介业务

一、职业中介业务范围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二、合规要求和常见风险点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1、合规要求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就业促进法》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暂行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法律风险

《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规实例

(1)苏州某企业非法开展职业中介业务案

2023年9至12月期间,苏州某企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在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9月在吴中区从事网络招聘,主要通过在58同城发布招聘信息,并将招聘人员介绍给劳务派遣公司获利,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通过网络招聘了14人,获利19400元。

2024年5月24日,吴中人社局作出苏吴人社察罚字[2024]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行为违反了《网络招聘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根据该规定第32条第1款以及《市场条例》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400元;2.罚款人民币4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支付罚款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逾期仍未履行。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执行被执行人违法所得19400元、罚款40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0元。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做出(2024)苏0506行审92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上海某人才咨询公司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猎头服务案

原告某基金公司与被告某人才咨询公司签订人才服务协议,原告委托被告提供专业的人才服务,包括搜寻、面试以及推荐适合原告职位需求的候选人。《人才服务协议约定,如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录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乙方就每一位成功录用候选人按其税前年薪的22%(百分之二十二)向甲方收取人才服务费,最低收费为四万元。双方同意,首次成功录用的候选人收费为四万元整。候选人在到岗六个月内辞职或被解聘,被告须在15天内免费为甲方继续推荐该职位候选人,直至找到合适人选。”

原告与经被告推荐的许某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支付给被告4万元服务费。后,许某因个人原因向原告辞职。许悦在原告处的到岗日期为2019年3月1日,离职日期为2019年5月8日。原告在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被告许悦离职的消息。被告也陆续推荐了数位候选人,但原告与他们均未达成一致,未予录用。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经被告推荐后原告成功录用的仅许悦一人。

另查明,被告的经营范围登记如下:“人才咨询(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商务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某基金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人才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项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人才服务协议无效,被告人才咨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基金公司4万元。理由是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与原告订立的人才服务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职业中介的特许经营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虽发生了许悦未满六个月就辞职的情形,但上海垦沃人才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人才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持续的向基金公司推荐了多名职位候选人,直至发生本案诉讼,并未支持退款。

(3)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微信公众号从事职业中介案

某单位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存在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微信公众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况,并因此获利人民币2442.5元。根据《市场条例》第42条第1款和《网络招聘规定》第3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于2025年6月3日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公司京密人社综执罚字〔2025〕12号):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42.5元。

(二)违规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虚假招聘

1、合规要求

《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审查材料存档备核。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三)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2、法律风险

《市场条例》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违规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虚假招聘实例

(1)甘肃某公司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案

2024年3月,甘肃某公司在某直播平台发布招工信息,以“月薪7500元,安排4人间空调房,转正后有五险一金”等条件吸引求职者。但在劳动者入职后发现,该厂实际月薪和住宿条件等与招聘承诺明显不符。

根据《暂行条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对甘肃红歌聚贤公司发布不真实招聘信息、侵害求职者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甘肃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赔偿求职者相应损失。

(2)上海某公司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案

2023年底,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特别备注“XX地已满”“XX、XX地免”等字样,对特定户籍的劳动者就业进行限制,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

根据《就业规定》和《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对上海银傲公司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的违法行为,上海市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清除相关招聘信息,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诱导求职者贷款

1、合规要求

《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2、法律风险

《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或者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诱导贷款违规实例

自2023年4月起,北京某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发布招聘广告,吸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求职群体应聘。面试过程中,该公司以“能力不足导致面试未通过”为由,诱导求职者参加“新媒体运营/直播运营”等不同名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收取每人2万元左右的培训费用,承诺培训后推荐高薪工作岗位。如求职者表示无力承担培训费用,该公司则诱导其办理小额贷款。但在求职者完成培训后,该公司并未履行承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停止办学的行政处罚。

(四)违规收取押金

1、合规要求

《就业促进法》第41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27条第2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网络招聘规定》第19条第2款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2、法律风险

《就业促进法》第66条,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服务失败违规不退费

1、合规要求

 《就业规定》第55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2、法律风险

《就业规定》第73条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服务台账缺失

1、合规要求

《就业规定》第54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法律风险

《就业规定》第72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管理——职业技能培训

一、业务范围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要求,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

二、合规要求和常见风险点

现实问题:培训机构拼凑人数,组织“兴趣式”培训、“滥竽充数式”培训牟利;通过虚假培训违规套补、造假骗补、冒领补贴、违规转包;巧立名目诱导学员办理“培训贷”,参训人员非但技能水平没提高,反而背上高额债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合规要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风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业技能培训合规典型案例

自2021年底至2023年5月,青岛某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承诺介绍高薪工作的方式诱导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开展“大数据ETL”等名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收取高额培训费用。如求职者表示无力支付,青岛莱牛公司则诱导其办理小额贷款。但在求职者完成培训后,该公司并未按承诺推荐所谓“高薪”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停止办学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