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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管控(下)

【发布时间:2025-09-10 16:23:11】 【浏览次数:167】 【信息来源: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管控(下)

第五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管理——劳务派遣业务

一、业务范围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二、合规要求和常见风险点

(一)未经许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1、合规要求:

《劳务派遣许可办法》第6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许可办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住所未提出变更申请或书面报告

1、合规要求:

《劳务派遣许可办法》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法律风险:

根据《市场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出规定比例使用劳务派遣

1、合规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根据《劳务派遣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2、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违反岗位限制使用劳务派遣

1、合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违规代缴社保

法律风险:《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务派遣业务合规典型案例

1、清远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案

自2020年至2023年11月,清远市某公司在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与65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800余名劳动者派遣至相关单位,共获取违法所得92.3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对清远市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没收违法所得92.3万元和罚款13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贵州某劳务派遣公司克扣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案

自2022年至2023年9月,贵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过程中,以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为由,克扣1.4万余名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共计165.89万元,但所扣资金实际并未用于购买保险,而是被该公司截留挪作他用。根据劳动法、《劳动监察条例》和《劳务派遣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对该公司克扣被派遣员工工资报酬的违法行为,贵州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清偿被派遣员工相应工资。另对该公司拒不配合调查、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违法行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监察条例》,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六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管理——外包业务

一、业务范围

企业重新配置企业的各种资源,把内部业务的一部分承包给外部专门机构,将资源集中于最能反映企业相对优势的领域,其实质意义在于塑造和发挥企业自己独特的、难以被其他企业模仿或替代的核心业务,构筑自己竞争优势,获得使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与劳务(业务、技术)外包本质区别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指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如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社保代理、绩效管理等)委托给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成。劳动者可能与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如外包公司招聘后派驻),或与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如人事代理中企业仍是用人单位)。

劳务(业务/技术)外包指企业将某一业务或技术项目(如IT开发、生产加工、客户服务)整体外包给第三方机构,承包方以自己的团队、技术和资源完成项目,发包方仅验收成果,不直接参与过程管理。劳动者与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完全由承包方管理。

相对于劳务(业务/技术)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可以称之为人力资源服务专项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业务/技术)外包和劳务派遣极易混淆。

三、国家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持鼓励态度

用人单位可将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给专业机构,以提升效率并降低用工成本。针对共享用工等灵活就业形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创新服务方式,精准匹配人力资源需求,促进灵活就业发展,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包括求职招聘、技能培训和人力资源外包在内的专业化服务,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第18条规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共享用工等灵活就业新形式创新服务模式,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第22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将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17条规定,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共享用工等灵活就业新形式创新服务模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专业化服务,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第14条 平台企业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与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其受平台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订立三方书面协议,不改变平台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合规要求

《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二)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三)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条例》第30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法律风险

《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42条规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市场条例》第43条规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管理——常见刑事风险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罪名规定

《刑法》第205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间,为非法牟取,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南昌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昌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南昌腾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采取签假合同、虚开发票、对公转账、私人账户回款的方式为南昌某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张,价税合计人民币4216209.56元,税额122802.17元。法院判决认定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虚开发票罪

(一)罪名规定

《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发票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元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虚开发票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发票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元以上,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典型案例

陈某注册成立江西省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和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有20-30个真实劳务派遣员工。陈某在与受票单位、受票单位挂靠人、项目承包人等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采取与受票单位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伪造工人工资表等手段,向受票单位虚开劳务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收到受票单位转入公司的劳务费用并扣除约定的票面金额1.2%-3%开票费用后,陈某将余款回款至受票单位或受票单位挂靠人、项目承包人本人或指定账户。经江西惠普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公司采取上述手段为建工公司、远大公司、鑫达公司、科立公司等92家单位虚开劳务发票2087份,价税共计人民币8.5亿余元。按照收取开票费用1.2%的标准,依法认定陈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265102元。法院判决陈某犯虚开普通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三、非法经营罪

(一)罪名规定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典型案例

郭某得知王某中煤集团在土耳其建电厂为由正在招收工人。郭某先后招工13名,又联系刘某招收外出务工人员60名,要求每名工人需要每人报名先交5000元,待签证单出来后再交8000元。郭某获得好处费215000元。法院认定,郭某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对外劳务输出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7个月。

四、诈骗罪

(一)罪名规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典型案例

1、自行设定从业资格证书并收取求职者培训费案

某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发布招聘广告,吸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求职群体应聘。在面试过程中,该公司表示入职需具备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以“公司福利”等为由,声称仅需缴纳2000余元培训费即可通过公司途径获取证书,骗取求职者缴纳培训费。但在求职者缴纳培训费后,该公司并没有如约安排工作,反而让求职者负责公司的网络招聘平台账户运营,继续招收人员前来公司面试。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所谓的“从业资格证书”系与某互联网教育网站合作自行颁发的证书,不属于国家认可的证书名录。该公司以入职需具备从业资格证书为由欺诈求职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求职者就业权益,涉嫌诈骗。公安机关经调查掌握确凿犯罪证据后,立即展开抓捕行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

2、“招转培”收取培训费合同诈骗案

某公司采用“招转培”模式经营,即市场部刘某在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方式,吸引求职者来公司求职。夏某某给咨询师做培训并教授话术,咨询部胡某组织咨询师对求职的26名求职者进行面试,按照话术虚构“交纳费用参加培训后,可以提供或推荐工作岗位并返还培训费”,让求职者参加培训。该26人签订了《培训协议》,并通过现金或贷款交纳了培训费,共计334980.36元。培训结束后,由班主任帮求职者在网上投简历。26名求职者均没有获得该公司业务员事先承诺的工作岗位,该公司也没有返还培训费。人民法院认定,虚假承诺,使得求职者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培训协议》并缴纳培训费,构成合同诈骗,8人被判刑,其中主犯被判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人员刑期不等,最低5个月拘役。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罪名规定

《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典型案例

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安排其经营的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王某、黄某1等人,分多次从南京市溧水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7097份劳动合同带到公司,后将获取的劳动合同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骗取国家职业介绍补贴。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