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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如何应对社保新规
【发布时间:2025-09-12 17:17:25】 【浏览次数:182】 【信息来源: 商法与经济法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属无效,这一新规将对人力资源管理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将极大增加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营业成本,对相关企业的用工模式产生变革性影响。
本次的强制缴社保规定严格意义上并不是新规定,而是对原有规定的强调和重申,在实务中,劳资双方约定不缴社保或以补贴代替社保,一直是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现象。
一、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具体影响
1、强制社保将冲击之前的“自由约定”合作模式。之前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客户之间仅仅是收取服务费、代发工资这些工作,现在来看还需要负责管理所聘用人员的社保问题,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客户遍布不同省份或地域,还面临跨地区员工需适配不同的社保政策,各地的社保基数都不相同;势必增加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工作量,导致成本上升。
2、社保费用谁承担?强制交社保以后就面临着如果继续用工,这部分的用工成本将发生变化。因此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有必要与客户协商关于社保的承担问题。如果客户想继续用工,而且还是要通过劳务派遣这种方式用工,那么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由此产生的费用需要向客户明示,请求由客户承担,如果客户不愿意增加用人成本,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就要与员工协商,降低到手工资来缴纳社保。同时如果员工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之前如果订立了社保补贴协议(或取消缴纳社保申请书)等等这些文件将在9月1日起全部失效。
3、如果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保,将面临行政处罚及经济补偿金,经税务投诉后,将会被要求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面临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员工可能会借此提出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4、未足额缴问题。新规之前企业不以实际工资基数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也是常见现象,这块在税务层面很容易进行查处,只是在于是否有必要进行,从目前政策趋势看,第一步强化缴社保,后面可能就是足额缴纳问题。
综上,不管是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都要考虑好,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到底是用不用、留不留?对于不得不用的,一是要预估好未来的损失,二是做好应对预案。
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应对策略
1、重构服务管理模式。尤其是之前一些通过协议、现金补贴等形式压缩社保成本以低价接订单的形式难以维系,特别是在不同省份地域开展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同地区的差异很大,做好社保合规很不容易,需要向客户说明新规影响,需要重新计算服务成本以重新报价。同时与员工做好协商,让员工明白从今以后要强制交社保,自己不能再放弃社保要补贴了。向各方明确社保缴纳从“可协商的弹性空间”转变为“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2、转移经营成本,将成本转移给需求方。调整绩效工资灵活性,把成本转移给员工。
3、改变用工方式以劳务派遣、劳务或壳公司名义进行用工,或调整用工人数,探索无需社保的用工模式。
1)退休返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人员属劳务关系,无需缴纳社保,仅需缴纳工伤保险即可。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明确“不建立劳动关系”条款;建立健康档案,缴纳工伤保险,设置定期体检及购买商业保险。
这类用工方式可以适用于专家技术岗位,例如制造业、医疗业、建设工程行业的专家或顾问等。
2)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小于等于4小时,每周共计小于等于24小时。企业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其他险种员工个人承担。
这类用工方式适用于零售、社区服务、餐饮等行业中在高峰、周末或节假日需要额外小时工的情形。
3)设置兼职。兼职人员通常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无需兼职单位再缴。
4)聘用停薪留职人员。这类群体与原单位尚存社保关系,所以新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协议,不用缴纳社保。
5)个体户外包人员。员工以个体户身份从事劳动,所以社保由其个人承担,企业无需缴纳社保,企业与个体户外包进行合作。例如之前的外卖平台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规避社保。
其他的还有a聘用全日制在读学生、b聘用协保人员等等,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业务无关联性,不再论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