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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到底哪个好?
【发布时间:2025-10-28 09:24:30】 【浏览次数:70】 【信息来源: 陈静 】
企业用工向来备受企业主的关注,如何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又能降本增效,自然是每个老板都想实现的最佳效果。但又不是每个老板都能懂得规避风险,往往一边头疼,一边错误。甚至有的企业或企业主并不知道企业用工的多种方式,不知道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到底有什么区别?所以,来看看,你当下的用工模式有没有正在把你拖向劳动仲裁的深渊?
说说|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劳动者(直接安排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劳动报酬等。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社保、工资等,用工单位承担用工责任如劳动条件、加班费等,两者需连带赔偿劳动者损害。
劳务派遣单位有严格的行政许可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如用工单位明知劳务派遣单位无派遣资质仍使用的,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说|业务外包
业务外包是发包方(企业)和承包方(服务公司)的合同关系,属于承揽或委托合同关系承包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企业支付外包费用,用工这件事整个交给承包方去干,整个交给承包方管理,企业只需要关注工作成果就行。
承包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劳动者的录用、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发包方与劳动者无直接法律关系,无需签订任何协议。承包方需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如完成特定项目的技术、人员或设备能力),以确保能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
两者主要区别
法律适用方面:劳务派遣使用《劳动合同法》,如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等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工单位未实行同工同酬,违反劳务派遣员工“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使用,需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业务外包适用《民法典》,承包方未按要求交付服务成果,发包方可主张违约责任。
管理方面:业务外包中发包方看的是工作成果,不直接参与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不制定劳动者的规章制度(考勤、考核等);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直接指挥和监督劳动者。
风险承担方面:业务外包中,承包方需承担劳动者的全部劳动风险,包括工资发放、工伤赔偿、社保缴纳等,发包方(企业)仅需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即可;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派遣方)需承担法定责任支付工资、社保等,用工单位(企业)要承担用工义务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如劳动者因工作造成损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企业)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企业若将“劳务派遣”伪装成“业务外包”(如约定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员工),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劳务派遣,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假外包、真派遣”。
选择建议
若企业需控制成本、更多精力放在核心业务,且不希望直接管理员工,可将非核心业务外包。
若企业需灵活用工(如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且愿意直接管理员工,应选择劳务派遣,但需注意“三性”岗位限制(临时性≤6个月、辅助性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替代性需因脱产学习等原因)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